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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2-21
增值稅
1.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2.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3.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4.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5.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
6.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所得稅
1. 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2.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3.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4. 居民個人取得股權獎勵,符合規定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5.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
《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6.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
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車輛購置稅
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
《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 中國殘聯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號)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 中國殘聯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號)
其他
: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行政事業性收費緩繳清單》內收費項目,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不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關于緩繳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號)
截止到今日,以上稅收政策即將執行到期,但是助企紓困,稅收優惠政策從來不會缺席,有最新的優惠延續政策及新的優惠政策,我們會第一時間發布,請您及時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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