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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

來源:http://www.cchszh.com/servicemx.php?id=159

發布時間:2022-11-23 

問題描述
 
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成立后尚未發生增值稅銷售業務,但發生了律師費,請問取得律師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專家回復
 
 
如果取得律師服務的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其用途不屬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一般均允許抵扣。只是企業尚沒有銷項稅額的,會形成進項留抵稅額,待以后取得收入發生銷項稅額時,可以從銷項稅額中獲得抵扣。
 
 
 
 

政策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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